潜水员规范条例 1、每班都要事先检查潜水设备,多调试多维护。 2、潜水施工机构不得聘用不具有潜水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潜水作业。 3、潜水作业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潜水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请、潜水作业和应急保障方案。 4、所有潜水活动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在潜水作业开始前,潜水承包商(工程船队)和潜水监督必须保证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方针,并且所有人的风险降低到合理的水平。 5、潜水员在水下切割物件时,要从上面开始,逐步向下移动,必要时用索具拴牢切割物,避免切割物件或溶渣下落伤及作业人员或潜水装具。 6、水下打捞沉船时,对油舱有可燃气体的舱室,必须进行有效措施。 7、潜水员必须经过培训,获取潜水资格和潜水员证,并具有下水足够实际经验,才能进行实际水下作业。 8、潜水员要了解所有与空气潜水,有关潜水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维护、与保养,空气装具的使用,熟悉从事的作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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