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包工程合同条款审查。审查分包工程合同条款,主要审查合同价格条款和材料供应条款及质量保修条款。审查复核分包合同签约价格或费率是否为中标价格或费率;分包合同中材料供应条款是否明确甲供料的供应方式及自购料的质量、购买程序和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竣工结算时费用的计取方式;质量责任保修年限和保修金额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的事中焦作做工程预算监督是分包工程全过程跟踪焦作做工程预算的第二步。焦作做工程预算的重点是分包工程量计量、施工现场变更、材料使用等焦作做工程预算要素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大小决定着分包工程的终造价,是确定分包工程造价的根本。工程量的准确性,将直接决定着分包工程的焦作做工程预算质量。事中焦作做工程预算监督就是要突出对分包工程实施过程的焦作做工程预算,强调变更签证工作量的现场焦作做工程预算。内审人员要按施工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丈量和取证核实,落实变更签证确认程序和内容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违规签证,虚增工程量,提高分包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督材料使用,审核材料费用。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费用占到工程造价的60%~70%。内审人员必须要深入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现场调研。分包合同约定甲方供应的材料,分包单位是否自行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采购,是否经总承包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是否出具采购委托单,采购价是否超过甲供材料价。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焦作做工程预算是分包工程全过程跟踪焦作做工程预算的第三步,是对分包工程造价的终确定。分包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直接体现着分包工程的焦作做工程预算质量和焦作做工程预算成果严格复核结算工程量。对结算工程量要严格审查和准确计算,将工程量的计算及变更签证的确认作为焦作做工程预算重点,注意工程量的重复和多计,增强对虚假变更签证的辨别力。

工程承包合同或工程协议书是编制工程预算应具备的条件:1、施工图纸已会审,2、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3、工程承包合同已签订生效。焦作做工程预算工程造价编制过程中使用定额应注意的问题:1、定额未计价材料》计算式如下:未计价主材单位价值=带括号的定额含量*主材预算价格定额未列含量的主材;定额未编列的主材定额含量=设计用量*(1施工损耗率)主材价值=定额未编列的主材定额含量*主材预算价格;2、脚手架搭拆费》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费占25%;脚手架搭拆费=工程人工费*5%;其中人工工资=脚手架搭拆费*25%;3、工程超高增加费》除章、节说明某些分项定额已考虑高空作业因素外,凡操作物安装高度距离楼地面5m以上的工程,按其超过部分的定额人工费乘以表中相应系数。焦作做工程预算工程阶段性对预算的影响:一项建筑工程要经历决策、设计、实施三个阶段,预算是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中的产物,它产生在实施阶段之前,这就决定了预算的局造价性。1、建筑材料价差对预算的影响;2、 政策性调价;3、工程造价没有考虑现场签证;4、工程预算没有特殊施工技术措施。

工程预决算可按如下步骤制定:1、首先,甲方要求总包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整体倒排。在此强调一点,倒排计划的关门时间点应以取得建委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因为总包的竣工概念往往同甲方不同,许多总包会把自己承揽的工程完工时间做为竣工来理解。如果按总包的理解去编排计划,你会发现,原来你要求的真正竣工时间依然遥遥无期。2、列出施工进度计划后,分发给各承包厂商,由其根据关键时间节点完善自己的施工进度计划。3、总包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后,应马上编排劳动力计划与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各分包亦如是。4、依据施工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进场计划,甲方才可着手拟定自己的招投标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计划同时完成后,就可按计划监控各项工作的进度情况,并随时做出动态修订。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解决。焦作做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包括哪些内容?工程预算的内容:1.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明确了招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人资格等内容。2.招标公告的发布审查:审查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公开、透明、及时、准确。3.投标人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经验、资质等条件。4.投标文件的评审审查:审查投标文件的评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公正、公平、透明、合理和有效。5.中标结果的公示审查:审查中标结果的公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公开、透明、及时、准确。6.合同签订的审查: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焦作做工程预算工程预算的要点是什么?工程预算要点1、招标范围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2、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建设管理和施工管理;3、招标工作是否进行了行政监督和执法监察;4、自行招标是否经批准同意,代理招标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5、设计、监理、施工及物资采购等招标项目在招标时,是否具备了招标条件,是否制订了评标办法;6、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将某些子项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无奈之举。就象我在另外的文章中说的那样,建设单位对于挑选队伍有时是没有决定权的。建设单位看中的队伍有时不一定中标,而中标的单位有时在某项上的技术的确不怎么样。比如,防水工程,就要找相对技术成熟的分包商来做;某些外装饰对于一般土建单位不一定做的好,也只有找专业的装饰队伍分包,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造价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焦作做工程预算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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