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游戏和教育结合起来本就符合家长预期,再加上很多会做生意的剧本杀馆子已经研发出新项目,会组织孩子进行半天沉浸式体验,搭配适当户外运动。孩子在分析剧本时能够锻炼阅读理解能力,这是学习过程中的基本功;两个小时下来比一节课都长,也能锻炼孩子的专注力;如果每周还能来一次集体户外活动,这简直就是为家长量身定制的。剧本杀复盘解析孩子需要学习,但对孩子来说,学习是沉闷的,可游戏是轻松的,在剧本推理时,往往伴有换装、实景演绎,又能够满足了孩子的表演欲望和游戏需求,寓教于乐的形式天然就自带吸引儿童的属性。当然,儿童剧本杀的理念和家长的需求完美契合,也并不意味着整个行业就能持续旺盛,毕竟也不能太指望一场游戏就能学到多少东西,实际效果究竟怎样,目前还没有一个考核标准。而且儿童剧本杀同样存在内容创作上的困境,模式也仍然在套用成人剧本杀的模式,每个人一个角色,聚在一起研读、推理。当家长的需要不再被满足,孩子们逐渐失去好奇心,儿童剧本杀可能也会由盛走衰。

据了解,目前剧本杀行业自上而下形成了“IP授权方/剧本创作者—剧本发行方—线上游戏APP/线下实体店—玩家”为主轴的产业链。剧本创作者处于上游,目前来看,人群分散且创作出的剧本良莠不齐。 济南剧光灯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没有固定的平台招募剧本创作者,一般都是通过“58同城”等平台或者一些网上求职信息来招募创作者。“低质量的剧本确实存在,包括一些电影、小说、电视剧等,都会有。 作为一种小众文化,起初为了吸引玩家,可能会多少涉及‘擦边球’、渲染暴力等情节。”济南剧光灯工作室的工作人员介绍,“但总体上现在剧本环境是越来越好的,大家都在提高剧本的质量。”中游的剧本杀发行方是产业的重要纽带。“我们作为一个桥梁,将作者的思想、剧本的创意与店家、玩家相对接。 ”该工作人员说。在剧本的创作过程中,发行方和作者也会进行互动。“双方及时沟通、交流和讨论,才能做出比较好的作品。”该工作人员介绍,有的发行方也会采取买断的方式,然后自己修改剧本。济南剧光灯工作室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店家和发行方缺少直接交流的优质平台,可能也是未来剧本杀的一个发展方向。 “有一些发行方,会通过线上的抖音、小红书等平台,以及线下的剧本杀展会等跟店家交流,进行销售。”但是该工作人员也表示,线下展会的成本比较高。“主办方一般是比较知名的工作室。作为发行方,我们接触到的店家可能也比较局限。作为店家来讲,有的可能不是这个地区的,需要来回往返。 一个店家,在展会上可能只接触到十几个剧本,也不一定能够买到。”据悉,目前主要有剧本、限定剧本和盒装剧本三种发行形式,对店家的要求和授权方式也各有不同。选择剧本的过程,也是店家和发行方双向选择的过程。 北京一家剧本杀店老板对记者表示,在挑选剧本的时候会考虑剧本的评价。买到剧本后,也会先在店里进行试玩和测评。 盗版和抄袭频现,剧本内容待规范据统计,上海市已有千余家密室剧本杀场所,呈不断发展且与其他业态融合的态势。这类业态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原创精品不足、不良内容频现、侵权盗版严重、场所安全隐患等问题。“作为新生事物,不断增长的需求刺激剧本杀店越开越多,优质剧本供不上,盗版盛行。普通情节的剧本吸引不了用户,亚文化甚至血腥暴力、色情等剧本就会有市场。 ”翁昌寿教授说。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晓倩律师介绍,根据《宪法》、《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文化作品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利于群众的身心健康。如果经营者只为盈利,使用粗制滥造的剧本杀剧本,甚至是频繁打“擦边球”的剧本,无异于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盗版和抄袭频现,也是剧本杀面临的一大问题。“剧本杀需要精彩优质烧脑的剧本,而剧本的版权需要得到妥善的保护,否则,缺乏剧本支撑的剧本杀不可能持续发展。”翁昌寿说。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剧本杀剧本”,可以搜到几元钱的电子版剧本,号称“别人有的,我们都有”,可“直接打印、排版整齐”。剧本杀复盘答案 此外,还有1:1复刻的盒装本,号称道具齐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璐介绍,剧本杀的剧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店家提供给玩家的剧本是在网上购买的盗版电子版剧本,下载后自行打印装订的,这种复制作品的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就构成了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同样,如果卖家未经许可将复制品做成电子版本于线上贩卖,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抄袭的问题则更为复杂。据悉,2020年流行的《古木吟》剧本就被网友指出涉嫌抄袭。济南剧光灯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有时某个题材的火爆,可能出现剧本和电视剧、电影剧情相雷同的现象,这也可以理解。“但是,雷同不等于抄袭,抄袭是不能容忍的。” “狭义的抄袭是指原文抄袭,即直接盗版复制的现象;广义的抄袭则包括洗稿、拆稿、融梗等,例如抄袭知名小说、游戏或影视作品中‘核心诡计’‘经典情节’等内容。”付璐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认定版权侵权的重要规则。

除了玩家的主动性和代入感以外,剧本杀还结合了文学、戏剧、音乐、游戏等,对于像我这样同时创作文字、音乐和戏剧的跨界人士,是非常完美的呈现机制。 四川大学中华文化传承与全球传播数字融合实验室的姜振宇也在组建学术团队研究和创作剧本杀,在他们看来,剧本杀在审美形式和情绪流动上与沉浸式戏剧有强烈的内在联系,都是叙事性文学在科技时代以多种形式走向大众之后产生的变体。 通过观察分析剧本杀的改编、创作、表演、游戏乃至背后的产业化过程,将从更多元的角度理解人类讲述故事、表达情绪的原始逻辑和内在冲动。其实“沉浸式”从媒介史而言,指主要感官被浸泡在非现实世界的体验,所以当剧本杀作为媒介,我愿将其称为“沉浸文学”,这也是我认为剧本杀的创新所在和推广意义。 在创作过程中,我也感受到其与传统小说的差异,比如合格的剧本杀不能有边缘人物,也就是解构了主角和配角、主线和支线之间的关系,要求每个角色和故事线占据同等重要程度,而且需要从每个人物的角度重述一遍故事,相当于戏份平均的多声部叙事或“视点人物写作手法”(Point of View),这对于文学创作也是一种变化。 在一片如火如荼当中,科幻向剧本杀的发展情况如何?据线下剧本杀交易平台“黑探有品”统计,2019年科幻题材剧本总数量50个,总销量2094套;2020年科幻题材剧本总数量87个,总销量4471套,同比增长一倍以上,这与行业飞速发展的整体态势相关。 从题材上看,包含了太空战舰、机器人、外星人、丧尸、克隆体、基地、废土、末日科幻等类型,其中近未来的赛博朋克较多,比如2020年销量第二的科幻推理本《应许之地》,探讨了未来人类与仿生人共存之境。 2021年发行的《七秒永夜》则以未来乌托邦为背景,涉及时空折叠和量子力学等科学理论,终结局更导向宇宙中的人文思索。 这里所指的“科幻题材剧本”包括了广义上带有科幻元素的剧本,并非纯科幻本。比如2020年销量的《璀璨星河》,采用至亲离别后变成天上星星的平行时空立意,带有很强的情感标签,与大众爆款本的普遍调性一致。 而在2020年科幻题材剧本销量排名靠前的剧本中,情感标签有两个,本格或变格推理标签有9个,说明科幻题材还需要与其他类型相结合——能打动大众玩家的是情感,能打动剧本杀老手的是推理。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2020年全行业总销量的《你好》销量是《璀璨星河》的六倍,而《璀璨星河》仅排到第70位。 所以,科幻题材剧本杀依然只占极小的份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业内人士认为,从创作角度来讲,剧本杀需要提供两层的体验,层是“玩法”,也就是游戏机制;第二层是“文法”,即优美的阅读感受。剧本杀复盘答案 所以,一方面需要游戏界的创作者进行探索,另一方面也需要更多科幻界专业人士的参与,在文学表述和设定呈现方面给予支撑。由于剧本杀较强的社交属性和互动属性,这种形式既能满足现代年轻人“想要成为别人”的心理体验需求,亦能锻炼其换位思考的思辨能力和思想方式,颇具教育意义。 据保守估计,2021年行业规模同比2020年增加,玩家数量增加,作者、发行和店家数量与标准也会随之提升。 参考其他行业的发展经验,我认为科幻题材在剧本杀行业目前尚处于蓄势赋能阶段,依然在期待爆款出圈的作品出现,或有更大能量的“井喷式”爆发。因此,剧本杀不应只是商品,更应该成为一种艺术品,应当拓展剧本空间,扩大受众群的覆盖面,以更丰富的主题,引发更深度的思考。日前传来消息,刘慈欣授权的科幻巨著《三体》已在头部剧本杀公司“探案笔记”进入开发阶段。能否成为剧本杀界的《流浪地球》?不禁令人期待。 期待在不久的未来,作者、发行方及相关部门对科幻题材予以更多关注,利用好这一数字时代下的新载体,同时可以考虑举办作品评选和奖项设置,推动其真正成为“沉浸文学”的新形式,甚至是提升全民尤其青少年科学素养的新路径。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不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其没有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但乙公司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剧本杀复盘解析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把剧本复制之后再进行销售,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购买方:可能侵犯剧本作品的复制权如前文所述,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玩过“剧本杀”的朋友都知道,在玩“剧本杀”时,商家会把打印好的剧本一次或者多次发给玩家。丙公司把从乙公司处购买的剧本用到了其经营的“剧本杀”业务中,也就是说,丙公司需要把这些剧本下载并打印出来,才能投入实际的经营业务。丙公司打印、复印剧本并将其用到“剧本杀”业务中的行为,就侵犯了剧本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如果丙公司从乙公司经营的网店内购买的是打印好的“剧本杀”剧本,买回来之后没有再进行复制,而是直接用于其经营的“剧本杀”业务,那么是否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的确没有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但日后如果购买的纸质“剧本杀”剧本破旧了,丙公司想通过复制更新剧本,就非常有可能构成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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