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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概念、产业链,我们再回到那个关键问题,为什么那么多人喜欢玩剧本杀?首先,剧本杀本质上是情绪消费。玩家参与游戏过程中,大脑分泌多巴胺产生快乐情绪,玩家会为了这种愉悦感花钱体验,这有点类似看话剧或玩狼人杀。但看话剧需要审美水平,狼人杀需要较强的逻辑和表达能力,相比之下,剧本杀只需要进入剧情,玩家即使“躺平”也能玩到。有参与感、有线下社交、低门槛,还能获取快乐,这种形式确实会让消费者喜欢。不过,情绪消费的另一面是,一旦情绪调动失败,消费者会重新计算沉默成本,所以尽管当前剧本杀很火,剧本杀复盘解析但网络上对剧本杀的评价褒贬不一,两级分化。另外,剧本杀的代入感,可以满足玩家逃离现实的需求,换句话说,剧本杀可以帮助玩家进行情感宣泄。一场沉浸式的游戏,从不同的人生经历中获得新的体验和认知,而通过对角色的“移情”,玩家在现实生活中压抑的情绪往往能够在这种场景中得到很好的释放。1942年,美国心理学家莫雷诺创立了心理剧治疗。他相信人类是天生的演员,且具有自然的行动渴望,需要将内在的情感状态表达出来,以亲身的体验来认识自我,认识世界。比如,年轻人初入职场,对职场、自己的认知不够,于是工作中产生的很多情绪就被压抑在心里。他认为自己能将这些情绪消化,但在一次“剧本杀”中,扮演的角色刚好是与他有类似经历的年轻人。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不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其没有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但乙公司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剧本杀复盘解析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把剧本复制之后再进行销售,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购买方:可能侵犯剧本作品的复制权如前文所述,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玩过“剧本杀”的朋友都知道,在玩“剧本杀”时,商家会把打印好的剧本一次或者多次发给玩家。丙公司把从乙公司处购买的剧本用到了其经营的“剧本杀”业务中,也就是说,丙公司需要把这些剧本下载并打印出来,才能投入实际的经营业务。丙公司打印、复印剧本并将其用到“剧本杀”业务中的行为,就侵犯了剧本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如果丙公司从乙公司经营的网店内购买的是打印好的“剧本杀”剧本,买回来之后没有再进行复制,而是直接用于其经营的“剧本杀”业务,那么是否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的确没有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但日后如果购买的纸质“剧本杀”剧本破旧了,丙公司想通过复制更新剧本,就非常有可能构成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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