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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伊犁同城机组选择时应考虑几个因素。主要包括机械与电气性能、新疆伊犁同城机组的用途、新疆伊犁同城负荷的容量与变化范围、新疆伊犁同城机组的使用环境条件(包括海拔高度、新疆伊犁同城气候条件、新疆伊犁同城噪声)自动化功能等。由于柴油发电机组可用于常用、新疆伊犁同城备用和应急等3种情况,因此不同用途对柴油发电机组的要求就有所区别。
2、新疆伊犁同城常用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常用发电机组持续工作时间长,负荷曲线变化较大,机组容量、新疆伊犁同城台数、新疆伊犁同城型式的选择及机组的进行控制方式与应急机组不同。
3、新疆伊犁同城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负荷容量之和乘以需要系数之后的计算负荷小于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时,备用系数按1.2考虑,即1.2倍计算容量小于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在市电停电后,由应急发电机组向负荷供电。负荷容量之和乘以需要系数之后的计算负荷大于单台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时,可选择2台型号、新疆伊犁同城容量相同、新疆伊犁同城调压、新疆伊犁同城调速特性相近的自动化发电机组。在市电停电后,由其中一台或二台机组向生活和商业用电供电;当市电停电,又发生火灾时,由2台机组向消防负荷供电,以利消防。
4、新疆伊犁同城应急柴油发电机的选择:应急柴油发电机一般宜选用高速、新疆伊犁同城增压、新疆伊犁同城油耗低、新疆伊犁同城同容量的柴油发电机组。高速增压柴油机单机容量较大,占据空间小;柴油机选用配电子或液压调速装置,调速性能较好;发电机宜选用配无刷励磁或相复励装置的同步电机,进行较可靠,故障率低,维护检修较方便;当一级负荷中单台空调器容量或电动机容量较大时,宜选用三次谐波励磁的发电机组;机组装在附有减震器的共用底盘上;排烟管出口宜装设消声器,以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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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能源局下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能源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新疆伊犁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新疆伊犁法规、新疆伊犁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新疆伊犁输电类、新疆伊犁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新疆伊犁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新疆伊犁公开、新疆伊犁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新疆伊犁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新疆伊犁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新疆伊犁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新疆伊犁法规、新疆伊犁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新疆伊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新疆伊犁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 作出撤回、新疆伊犁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新疆伊犁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新疆伊犁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新疆伊犁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实、新疆伊犁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发电厂并网、新疆伊犁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新疆伊犁规则,情节严重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新疆伊犁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新疆伊犁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新疆伊犁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新疆伊犁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新疆伊犁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新疆伊犁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新疆伊犁破产、新疆伊犁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新疆伊犁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新疆伊犁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新疆伊犁撤销、新疆伊犁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新疆伊犁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新疆伊犁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新疆伊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